从现场实况到节目画面,体育赛事转播是怎样炼成的

  在前两周刚刚结束的WTT大满贯赛新加坡站上,国乒包揽了全部五项冠军;正在如火如荼举行地CBA联赛;……春天的到来,也拉开了今年各大体育赛事的帷幕。作为以文娱体育为专业领域之一的律所,星瀚除了关注赛事,也关注其背后包含的法律关系、潜在的法律风险。除了此前我们已经详细讨论过的赞助权(点击阅读:《世界杯激战正酣,赛事赞助商的权益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是整体营收中的重要一环。但该体系内的权利义务其实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得到保护,在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体育法》中关注到了这一点: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本文,我们以相对来讲流程更为完善的奥运会为例,简单讲讲这些体育赛事是如何被制作成大家看到的节目画面的。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流程

  首先,国际奥委会作为奥林匹克赛事的组织者,享有包括奥运转播权在内的与奥运会有关的所有权利;其次,其组建OBS(Olympic Broadcasting Services),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作为奥运会主转播商负责在赛场中搭建设备、在节目制作中心中将信号收集并制作成公用信号以实现奥运赛事的全面报道和广泛观看;接着授权持权转播商对公用信号进行二次加工,例如在一个直播间中通常会有两到三位解说员对赛事进行实时解说,形成一系列的视听赛事节目,再通过广播信号(视频门户网站、短视频平台、电视台)进行传播。

  体育赛事转播的法律保护

  从上述节目制作流程来看,这其中有三个主体最为重要:第一,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第二,体育赛事画面的制作者;第三,体育赛事的传播者。针对后两者,主要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少部分也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在《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案例中,核心观点是:通过选取镜头进行点评、解说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但是,对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较弱。因为,在我国之前的法律框架下,没有所谓“赛事转播权”这一权利的相关规定。体育赛事活动也并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且无法复制,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意味着,付出了大量金钱、时间、人力的体育赛事组织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对非法的转播行为进行追诉。而新《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设立给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权”创设了权利基础。

  除了对涉及的法律主体进行保护,由于在实践中,赛事节目画面的制作者往往也是传播者,因此对于这两者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聚焦在体育赛事画面的法律保护上。

  由于直播/实况转播的赛事节目画面的制作方式与影视作品不同,是对赛事活动现场设置多机位进行即时拍摄后,导播当场选取画面,同步予以播出的,所以主要争议焦点围绕于直播/实况转播的赛事节目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这时就需要单独讨论构成作品的两个要件: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1.独创性: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是认可赛事节目如果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能够反映制作者独特的构思,是可以满足独创性要件的;

  2.固定性: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支持体育赛事直播/实况转播形成的连续画面能够满足作品构成的固定性要件,但也存在少数意见认为赛事直播画面难以满足该要件。

  尽管对于该要件的认定实践中存在分歧,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广播组织权,依然为赛事直播画面的传播者提供了保护途径:无论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都可以行使其基于“播放”而享有的广播组织权,有效控制有线或无线方式、互联网的盗播或盗录的侵权行为。

  综上,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体育赛事的发展,对于赛事组织者、赛事画面制作者和传播者而言,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变得越发重要。星瀚也将持续关注体育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与读者共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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